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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创】在山东,停车服务的潜规则将被打破

发布日期:2023-03-29  作者:lchyzn  浏览次数:259

文章标题:【原创】在山东,停车服务的潜规则将被打破

文章地址:http://coai.net/newslist1/5770.html

核心提示:「车牌识别」在山东,停车服务的潜规则将被打破 在智能IC卡停车场管理系统运用非常普及的,在山东作为停车服务多年的潜规则,不少停车场的门口挂着“提供停车服务,丢

在智能IC卡停车场管理系统运用非常普及的,在山东作为停车服务多年的潜规则,不少停车场的门口挂着“提供停车服务,丢车概不负责”。甚在停车场智能IC卡的背面也会印有物业管理公司的免责相关文字,这一强加在车主身上的霸条款久而久之竟已然成为“常规”。但是,在近山东某报记者采访的对山东几宗车辆盗窃案法院一审判决结果显示:停车场“只收费,不保管”这一停车场多年的潜规则,将会被法院的判决打破。在此,法律界人士提醒市民,车主可依法追究停车场管理方责任。市民进行索赔,一定要保存好以下证据如智能IC卡停车场管理系统凭证,同时根据情况有以下几种索赔类别:类别1:商场、酒店等经营场所停车场丢车,双方形成保管合同关系,车主可要求全额赔偿。商场、宾馆、酒店或其他经营场所因经营活动需要为顾客提供车辆停放服务的;纯商业性停车场及机场、车站等具有自然垄断性质的停车场提供停车服务,并发给出入卡等停车凭证的,不论是否单独收取费用,一般会被法院认定为保管合同关系的情形。如果法院认定双方为保管合同关系,则停车场管理方须承担赔偿责任,即便车辆办有保险,停车人亦全额要求停车场管理方承担。类别2:住宅区停车场丢车,双方形成车辆停放管理关系,车主可索赔保险未赔部分。在住宅区停车场、写字楼与住宅区共用停车场与停车人未明确约定为车辆保管关系,但停车场为其提供停放服务的,一般法院认定为车辆停放管理关系若法院认定双方为车辆停放管理关系。在停放期间,因管理不善造成车辆丢失、损坏,一般法院会判停车场管理方须在过错责任范围内承担相应赔偿责任,一般不是全额。在车辆办有保险的情况下,停车人应针对未获保险理赔的份额,要求停车场管理方适当赔偿。不过特殊情况下也可免除或减少赔偿责任,或分担责任。类别3:医院、学校停车场丢车,若实行免费停放,则不承担赔偿责任。院、学校、博物院、图书馆、青少年宫、文化宫等公益场所为停车人提供停车服务的,但若实行免费停放,则不承担赔偿责任。类别4:“黑”停车场丢车,违法经营者承担全部赔偿责任未依法办理工商登记,取得营业执照或未经许可违法从事停车场经营业务,在其经营过程中丢失车辆的,法院一般会判由违法经营者承担全部赔偿责任。不过车主或者车辆使用人明知停车场违法经营停车业务的,则可能会按双方各自过错程度承担相应责任。华一智能公司预计在不久的将来,物业管理公司只有大力采用智能IC卡停车场管理系统,通过技防与人防相结合的手段才能彻底解决车辆被盗的难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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